相信大家对“分手费”这三个字一定不陌生,影视剧中的狗血桥段经常少不了这三个字,其实在如今这个传媒越来越发达的时代,“分手费”也经常成为头条。到底可不可以提?应不应该给?谁是谁非,争论不休。
关于是否该给“分手费”的相关案例_聚焦“分手费”引发的争议:现实中到底该不该给

但是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,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,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,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。总的来说,以不支持为普遍。

不支持的典型案例:

宝钢集团工业公司原党委书记苏飞虎和蔡国颖同居16年,却一直没领结婚证。16年后,苏飞虎和别的女子领证成婚,与蔡国颖分手时,提出补偿她133万元,并写下一张欠条。在支付了26.5万元之后,苏飞虎反悔。为追讨剩余款,蔡国颖将苏飞虎起诉到了法院。一审判决蔡国颖败诉。(2009年1月16日楚天都市报)理由是,两人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,不受法律保护,苏飞虎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的“补偿”,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。该案事后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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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的案例1:

武女士与洪先生于2003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。武女士原有配偶,2004年5月与其配偶离婚。在原被告同居期间武女士曾于2004年1月在医院作了人工流产。2004年11月双方在结束同居生活时,洪先生向武女士出具欠条一张,承诺给付武女士精神损失费6万元,后来,洪先生反悔又不同意付款了。

法院支持理由是债之发生根据合法有效,使得该6万元债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故此对于武女士要求洪先生依据欠条履行债务、给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。

支持的案例2:

代雪与男友杨勇为同居关系,2001年10月开始在重庆同居生活,2007年分手。两人签了一份“分手协议”:……两人经友好协商,特作如下协议:1.现有3套房屋归代雪所有;2.杨勇另承诺补助代雪经济损失40万元……签订协议之后,杨勇付给代雪2万元,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推脱,不愿意再付剩下的38万元。杨勇称,代雪的父亲在他的房产公司作会计,悄悄拿了公司的账本,以此威胁他,如果不拿钱,就要去检举他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,这样的协议应当无效。为此,他请求法院撤销他与代雪的这份分手协议。代雪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杨勇给付分手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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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法院支持的理由是:

该协议是在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时达成的,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,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。赠予合同的根本特征是无偿性,受赠人没有付出代价。两人同居多年,代雪所付出的时间、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。杨勇提出分手,对代雪的人生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。因此,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代雪金钱,就不是无偿的赠予了。此外,法院还认为杨勇请求撤销是很不诚信的做法。法院称,双方签订协议时,既有证人又有担保人,说明双方都是经谨慎考虑后签订的,如今付了部分钱后就反悔,除了自己不讲诚信外,对代雪也是不公平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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