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信大家对“分手费”这三个字一定不陌生,影视剧中的狗血桥段经常少不了这三个字,其实在如今这个传媒越来越发达的时代,“分手费”也经常成为头条。到底可不可以提?应不应该给?谁是谁非,争论不休。

 

关于“分手费”在社会中的评价_聚焦“分手费”引发的争议:现实中到底该不该给

 

针对分手费不予保护的明确法律依据是有的:

四川省(2016)、浙江省(2009)两地高法的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都明确指出,因非婚同居、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“青春损失费”“分手费”都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不予保护。

在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,则相对没有那么直接,只在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2015)中指出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

中国单身婚龄男女同居早已不再属于“非法”。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存在,但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保护却比较少,很模糊,不统一。不能很好的调整非婚同居者之间的关系,也不能更大限度的保护同居关系中弱者的利益。

从那些为数不多的,法院支持的分手费案例中总结,可以发现:

分手费案例中的原告方大多为女性一方,也因为年龄和生理因素而经常就是弱势一方。

而她们胜诉的情况,大多是在女方因堕胎遭受身体精神伤害,或付出了多年青春的情况。有的极端情况甚至是多次流产,丧失生育能力。

关于“分手费”在社会中的评价_聚焦“分手费”引发的争议:现实中到底该不该给

有法官总结了个人观点:

“同居关系不同于普通恋爱关系的一个显著的特点,就是男女双方生活居住在一起,撇开婚姻登记的程序不谈,二人的生活模式与夫妻无异,即使奉行财产各自独立的男女之间,也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一清二楚,何况二人在共同生活中的彼此的扶持、照顾,也不一定是平衡的,因此在分手时,有   必要对二人之间的关系做出厘定,明确子女、财产等问题,这实质上与‘离婚协议’没有多大区别。因此,个人认为,同居分手协议本质上而言属于‘准离婚协议’,是当事人为结束同居关系而对二人之间财产、子女等问题做出的明确约定,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,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就是有效的,应受法律保护。”

从这个意义上讲,非婚同居者不应该因为非婚状态,就对同居的对方持随意和不负责的态度,即使最终没有承受法律后果,也必须面对来自社会从公序良俗角度的评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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